遵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06-2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凡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或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以下简称“三无”),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一)符合“三无”条件,但本人不愿意入五保的;
(二)财产转赠他人,应由财产受益人赡(扶、抚)养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已经结束在校学习生活,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 五保供养内容。定期供给生活费,保障五保对象吃、穿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及时为五保对象治疗疾病,并将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五保对象死亡后为其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五条 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要达到或超过上年全市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按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执行)。
第六条 五保供养方式。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方式,根据五保对象意愿和敬老院建设水平,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分散供养可实行院供亲养或院供村养两种方式。
第七条 五保对象的申请及审批: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对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在1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的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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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被批准的五保对象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同时建立五保对象档案。五保对象档案由敬老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理。五保对象在办理五保手续之前必须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房产及生产生活用具,五保对象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产权归供养人所有。农村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原则上归该五保对象所有,具体收益分配及遗产处理可由乡镇、村、五保对象及亲属协商后签订协议确定。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财产由乡镇、村进行拍卖,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经费。
第九条 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农村五保人员供养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匹配。民政局在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五保供养经费支出预算,供养经费由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五保对象人数及用款计划,按季拨付给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敬老院代发。财政局、民政局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利用2-3 年的时间,完成全市敬老院整合改造。打破一个乡镇一所敬老院的格局,建立区域性敬老院,使每所敬老院供养人数达到100 人左右。敬老院实行市民政局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敬老院整合前,各乡镇负责足额筹集职工工资、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等费用。整合后,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遵政[1988]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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