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城镇职工女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09-25 来源:遵化政府网 作者: 点击:次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职工生育费用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统一征缴,支出分别列账管理。根据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实际,我市暂不调整征缴比例。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生育费用补贴是指对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和药费给予的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顺产700元;
2、剖宫产1500元;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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